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院相关单位承办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包括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监督落实、评优表彰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立案、督办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主任委员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减。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2.对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反馈,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4. 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5. 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部门。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办公室。院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立案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九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客观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十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联合提出,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提案也可以工会小组名义集体提出,工会小组的组长作为主提案人,需有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
第十一条 关于提案内容
(一)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的下列问题可列为提案
1.围绕学院发展目标和落实学院发展规划,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及各二级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医疗、后勤、管理、规划、监督、校园文化、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奖惩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境外交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关于教职工普遍关心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关于学院改革中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提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代表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靠,实事求是,反映较多部门或个人的意见和要求,该提案的落实将对学院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2.全局性:观察和分析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院的整体利益。
3.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方案简明扼要,在学院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内,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规范性: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提案提交符合规定程序。
(三)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2.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
3.属于学术研讨的;
4.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此类问题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5.涉及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6.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二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提案表上填写(见附表),可附页补充;提案书写必须字体工整,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符合规范。
3.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案名,即提案题目,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案由,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建议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提案人、附议人须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发布提案征集通知;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定要求与书写格式,公布征集提案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提案时间
1.召开教代会前集中征集提案。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进行,截止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10天完成。
2.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提出提案,计入日常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十五条 递交提案电子版邮箱:yzytaw@163.com,同时按要求将书面提案交主提案人所在工会小组。
第五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六条 工会小组长对该组代表的提案根据本《细则》第九、十、十一条规定,认真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按规定时间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初审未通过的提案直接退还提案人。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提案撰写要求、确有工作价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修改后可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对不符合立案要求,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所有提案汇总,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二十条 提案的办理
1.所有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案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对确定立案的提案建议承办部门,并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达承办部门。
2. 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3.提案承办部门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确定提案具体经办人,专人负责、严格程序、认真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提案人沟通,于二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表上,并请分管院领导签字。
4.承办部门办理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对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难以解决的,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院工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抓紧办理。
2.提案承办部门对有条件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院工会将对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主席团建议学院党委追究责任。提案办理情况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答复
1.由承办部门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告知提案人,提案人在反馈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名后由承办部门及时将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教代会主席团、学院党委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3.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整理提案处理结果存档,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工作报告。
第七章 提案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工会小组应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部门应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时间组织“优秀提案”、“提案组织先进集体”、“提案承办先进部门”评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优秀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2.提案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建设和谐校园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3.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提案组织先进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组织工会小组教代会代表深入学习本实施细则,鼓励、组织代表进行调查研究,积极、规范撰写提案。
2.及时进行提案初审、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不积压、扣压提案。
3.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工会小组代表70%以上。
4.组织递交的提案多、质量高。
第二十六条 “提案承办先进部门”应符合下列条件
1.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有专人负责,主动组织协调,尊重提案人的权利,虚心听取教职工意见。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提案能积极创造条件落实。
2.提案办理认真负责,措施得力,讲求实效,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处理意见符合实际情况。
3.提案办理及相关材料上交及时,提案人满意率高。
4.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院与本部门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院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优秀提案”、“提案组织先进集体”、“提案承办先进部门”,经教代会主席团研审,报学院党委审批,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核,报学院党委审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